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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2016-12-12 15:09:29 点击:

川府发〔2016〕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救助保护机制。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省90%的乡(镇)、80%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时须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健康安全成长和受教育等基本权利。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民政厅、司法厅、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完善联动机制,认真组织开展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留守儿童情况排查、救助保护等职责,加强家庭监护法治宣传和监督指导,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协调落实有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具体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落实部门联动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督促检查、评估考核,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做好发现报告、定期走访、重点核查、监护监督、关爱救助、临时监护照料等工作。教育部门及学校要落实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联控联保机制和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定期排查制度;指导加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协助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完善教职工值班、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等制度,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帮助留守儿童提高防范侵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公安机关要配合开展摸底排查,落实救助保护机制,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随父母进城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司法行政部门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单位: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扶贫移民局、省综治办、省文明办、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结对关爱等服务。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共青团要积极组织开展关爱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自护教育和自强教育,通过争取专项资金、实施公益项目等方式,整合引导社会资源开展关爱服务;妇联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
  (五)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扶持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品牌公益项目;健全“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特殊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省老龄办、省关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有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责任单位: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省网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并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会同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有针对性地安排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机构要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及时按规定将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有效关爱。〔责任单位:民政厅、公安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移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卖、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等行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省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市(州)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统筹协调、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责任。〔责任单位: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省卫
  (二)加强关爱阵地建设。要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精准扶贫、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12355”青少年服务中心(站)、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寄宿制学校建设,着力新增普惠性幼儿园,努力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妇女之家”“乡村(城市)少年宫”等关爱阵地作用,完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服务阵地和活动场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移民局、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明确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力量;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强化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多的乡(镇)须明确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专(兼)职儿童福利主任。着力推进“童伴计划”“快乐学校”等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项目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爱保护工作力量,确保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责任单位: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财政厅、监察厅、民政厅、教育厅、审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宣传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点宣传内容,组织动员主流媒体及其他各类新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明办、省网信办、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
  (六)着力综合施策。要在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加大对农民工家庭的帮扶支持力度,为农民工家庭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推进住房、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不符合落户和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尤其是要注重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完善城乡均等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居家灵活就业,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责任单位: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移民局)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